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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登记人员对受理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意见不一,主张不需要收取的观点认为:反担保并不是用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因此无须收取主债权合同.而主张应当收取主债权合同的观点认为:如果不收主债权合同,一旦主债权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将无效,为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使登记机构承担责任.问:在受理反担保的抵押登记申请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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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反担保中哪个是主债权合同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上旬刊)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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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2,(1) 所属期刊栏目 金绍达信箱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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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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