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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侵权的主体应当从发布者、转载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三个角度考虑.发布者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公众人物"一般不阻却发布者责任,"公共利益"阻却发布者责任应当满足形式上的"公权力机关"和内容上的以普遍的公共利益为导向两个原则.转载者责任应考察主观故意,在信息的传播形态上明显具有侵权特征、根据常识可判断为侵权的,转载者在获悉转载内容存在侵权后拒绝采取必要措施的,转载者对于转载信息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等情况下,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善意转载或者在获悉转载内容失实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内容构成侵权而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承担自始的或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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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主体问题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视角
来源期刊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典》 网络空间 个人信息侵权 责任主体
年,卷(期) 2022,(3)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72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19576/j.issn.2096-790X.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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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典》
网络空间
个人信息侵权
责任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双月刊
1008-5424
41-1279/N
大16开
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97
总下载数(次)
4
总被引数(次)
68
相关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英文译名: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官方网址:http://www.npopss-cn.gov.cn/
项目类型:重点项目
学科类型:马列·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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