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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栋价值400余万元的房屋归我所有.登记离婚后,前夫却出尔反尔,以其作为赠与人在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其有权撤销赠与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办理归我一人所有的变更登记.请问:前夫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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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离婚后,能否拒绝按协议交付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期刊 新农村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22,(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律顾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4-8409.202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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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新农村
月刊
1008-2182
33-1064/S
16开
杭州市凯旋路258号
32-115
198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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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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