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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在建筑施工工程中,一些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受伤人员能否不主张工伤赔偿,而主张民事赔偿? 新疆读者 何先生 何先生: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劳动者可以向距离其法律联系最近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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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违法转包中"工伤"人员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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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2,(1) 所属期刊栏目 咨询热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7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4304.202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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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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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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