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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 某人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能否要求合伙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辽宁读者 金先生 金先生: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即代表合伙企业,其业务行为即合伙企业行为,不宜认定与合伙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就社会保险而言,基于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属性以及"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战略要求,应当肯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合伙企业自愿以职工身份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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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保障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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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22,(3) 所属期刊栏目 咨询热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2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4304.2022.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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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
月刊
1008-4304
11-4024/F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大厦B座2层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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