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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但《反垄断法》从2008年实施至今从未修改,在新时代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反垄断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滞后性.首先,《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反垄断法》规定的两种罚款金额标准较低,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最后,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垄断罪,导致对垄断行为实施者的威慑力不足.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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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完善研究
来源期刊 区域治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惩罚性赔偿
年,卷(期) 2022,(2)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67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2096-4595.202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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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惩罚性赔偿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区域治理
周刊
2096-4595
14-1394/D
16开
太原市并州南路116号
22-670
201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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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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