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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住宅小区车位的处分方式,租赁并非出售的前置程序。但开发商在处分住宅小区车位时,应受《民法典》第276条“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的约束。对于配置比例之内的车位应当优先向业主转让,并主动加以公示,在公示期间保证业主能够买到特定比例的车位。当公示期限届满,业主仍未购买的,开发商可以自由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车位。对于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由于先前已经照顾到业主购买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则无须再优先满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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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处分住宅小区车位的法律限制
来源期刊 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学科 哲学
关键词 住宅车位 业主需要 只售不租 车位处分 对外流转
年,卷(期) 2023,(6)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3-120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3.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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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住宅车位
业主需要
只售不租
车位处分
对外流转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双月刊
1002-3321
35-1048/C
大16开
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2号
1981-01-01
中文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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