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服务方: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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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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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检视中国刑法视域下的危险犯
来源期刊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学科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持有犯
年,卷(期) 202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5-131
页数 7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16339/j.cnki.hdxbskb.2023.0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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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持有犯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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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
1008-1763
43-1286/C
大16刊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马路湖南大学期刊社
1987-01-01
中文
出版文献量(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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