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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1.粮食、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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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必要性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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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税劳务 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 销售额 税务机关 销项税额
年,卷(期) 1994,(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51
页数 3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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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税劳务
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
销售额
税务机关
销项税额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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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被引数(次)
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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