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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转制企业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有关银行应按合同规定收回贷款和利息或与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对已造成的损失要由有关企业承担补偿责任。二、凡有银行贷款的企业,在进行转制涉及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时,里顿经银行、经贸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审批同意后,才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企业转制前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评估、分割、交换和变卖转让处理工作,有关银行必须参加。未经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组〕一律不准冲销和冲减银行贷款本息。三、企业改制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要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字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由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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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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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对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作出三项规定
来源期刊 广西经贸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银行信贷 资产损失 银行贷款 债权债务关系 转制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企业改制 国有资产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改造
年,卷(期) 199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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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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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
资产损失
银行贷款
债权债务关系
转制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企业改制
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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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贸
月刊
1008-1712
45-1241/F
大16开
广西南宁市民生路1号自治区政府大楼627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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