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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新税制实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在价外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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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城镇公用事业 增值税 销售额 税计 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细则 通知 税制改革 新税制
年,卷(期) 1994,(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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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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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城镇公用事业
增值税
销售额
税计
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细则
通知
税制改革
新税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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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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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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