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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会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调整金银首饰等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通知如下:一、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矽【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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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化妆品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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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 纳税环节 消费税 应交税金 财政部 产品销售税金 投资企业 零售业务 受托加工
年,卷(期) 1995,(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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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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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
纳税环节
消费税
应交税金
财政部
产品销售税金
投资企业
零售业务
受托加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总下载数(次)
3
总被引数(次)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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