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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方面的职权范围,可大体上做如下界定:(1)凡属于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作出决定;凡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2)凡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调整的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政府内部和各部门相互关系调整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3)凡涉及对政府实施监督或者规范政府行为的事项,由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应由政府自行决策的事项,由政府制定规章。(4)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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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地方人大与政府立法职权的界定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 政府立法 关系调整 职权范围 重大事项 大讨论 实施监督 政府行政管理 规范政府行为
年,卷(期) 199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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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
政府立法
关系调整
职权范围
重大事项
大讨论
实施监督
政府行政管理
规范政府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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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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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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