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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协议出让,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来看,和拍卖、招标一样,肯定是我国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但学术界对此颇多非议.这里,既有需要澄清的误解,也指出了需要改善之处.本文仅就此谈点看法.一、需要澄清的误解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实践中,协议出让总是与“透明度不高,缺乏公正性、竞争性”等词汇相联系.此类问题究竟是“协议出让”本身规定的,还是运作不当造成的?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它的性质认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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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协议出让:一要正名,二要规范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 出让形式
年,卷(期) 199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8
页数 4页 分类号 F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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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
出让形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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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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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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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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