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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下列情况下制定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一)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情况下,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设定的行政罚款处罚;(二)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罚款处罚但无具体罚款数额,规章需要作出具体罚款处罚规定的。三、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行政罚款处罚,公民不得超过2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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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罚款 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 行政处罚法 规章 设定 违法所得 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限额
年,卷(期) xjrd_1996,(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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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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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行政处罚法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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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
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限额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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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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