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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企业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可见,除“法定”的少数企业之外,条例对其它企业的设立采取了直接登记的原则。由于本《条例》调整的对象包括了国内企业(含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侨商投资企业,这样,对各种不同类型及性质的企业的设立原则第一次在《条例》中统一起来,结束了厦门市以往对它们实行区别对待的设立原则的历史,给予它们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体现了公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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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推行直接登记制 与国际惯例接轨──《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企业设立原则
来源期刊 学术评论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企业设立 与国际惯例接轨 准则主义 厦门市 设立原则 企业登记 管理条例 《条例》 登记制 厦门经济特区
年,卷(期) xsplb_199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9-70
页数 2页 分类号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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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鹏举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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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设立
与国际惯例接轨
准则主义
厦门市
设立原则
企业登记
管理条例
《条例》
登记制
厦门经济特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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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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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学术评论
双月刊
35-1313/C
16开
福州市柳河路18号
34-85
198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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