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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李华鹏,男,汉族,四十七岁,个体经营修理业。被告场晓芳,女,土家族,二十八岁,个体经营修理业。1992年5月4日,原告李华鹏与被告杨晓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李华鹏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杨晓芳,每月租金40元;杨晓芳在该出租房屋只能经营电焊、氧焊,而不能经营与出租人经营相同的汽补轮胎。合同生效后,杨晓芳在承租房屋除了经营电焊、氧焊外,还经营汽补轮胎。李华鹏经营汽补轮胎的场所靠近杨晓芳的经营点,因杨开始经营汽补轮胎,致使李的营业额明显减少。李华鹏即向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杨晓芳搬进我出租的房屋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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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李华鹏诉杨晓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租赁合同 经营利益 轮胎 房屋租赁 房屋出租 乌鲁木齐市 出租人 汽补 合同生效 个体经营
年,卷(期) xjrd_199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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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善明 27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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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租赁合同
经营利益
轮胎
房屋租赁
房屋出租
乌鲁木齐市
出租人
汽补
合同生效
个体经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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