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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6年10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9号法规选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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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江西省 清产核资 税收问题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有企业 财政厅 财政部 资产重估 新增价值
年,卷(期) 1996,(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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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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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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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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