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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6)24号文件《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保证苏区老干部的生活水平随着我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在提高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同时,提高苏区老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7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今年的经费已在我厅赣财社字88号文件下达。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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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补助标准 江西省 优抚对象 民政部 财政厅 伤残人员 财政部 标准表 伤残保健金 抚恤金
年,卷(期) 199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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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江西省
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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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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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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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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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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