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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目前,有些地方的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因税款征收、专用发票管理等原因,擅自取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那么,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取消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这样做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称为一般纳税人.《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我国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双重标准: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二是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不是只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所以税务机关取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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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税务机关取消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做法对吗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机关 增值税税率 应纳税额 专用发票管理 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留抵税额 征收管理
年,卷(期) hnsw_199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7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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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机关
增值税税率
应纳税额
专用发票管理
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留抵税额
征收管理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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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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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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