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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被保险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被保险人应成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证人才是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恰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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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代位求偿中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期刊 金融经济:上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 共同原告 法律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 证人 原诉 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
年,卷(期) 1997,(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5
页数 0页 分类号 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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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红艳 长沙电力学院财经系 6 5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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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被保险人
代位求偿
共同原告
法律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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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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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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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金融经济
月刊
1007-0753
43-1156/F
大16开
长沙市蔡锷中路2号
42-195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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