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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是否证收营业税一直未予明确。为保证税法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E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阻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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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以工代赈工程 营业税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税制改革 财政部 贫困地区 工程承包人 征税范围 减免税政策
年,卷(期) 1997,(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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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工程
营业税
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税制改革
财政部
贫困地区
工程承包人
征税范围
减免税政策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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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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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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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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