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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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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税收征管罪 有期徒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 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 无期徒刑 抵扣税款 偷税数额
年,卷(期) 199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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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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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税收征管罪
有期徒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
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
无期徒刑
抵扣税款
偷税数额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总下载数(次)
1
总被引数(次)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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