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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财政厅:你省江苏兴港会计师事务所丁品浩同志1997年6月28日来信,询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报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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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 自产自用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 应交税金 会计处理方法 应交所得税 按用途 成本转帐
年,卷(期) 1997,(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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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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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
自产自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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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
会计处理方法
应交所得税
按用途
成本转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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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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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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