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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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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规通报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减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 消费税 酒类产品 企业所得税 免税申请 包装物押金 应税消费品 珠宝玉石
年,卷(期) hnsw_1997,(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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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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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酒类产品
企业所得税
免税申请
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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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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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37
总下载数(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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