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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赁据为当天,《实施细则》又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据我们调查,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比较混乱,造成当期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滞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平顶山市某大型机器设备制造厂生产收尘设备,其生产周期比较长,因此收取价款的方式是按合同约定机器设备的完工程度确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记收入,而是在设备完工交付使用开具发票后才作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商业企业存在这种状况比较突出,是造成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我们对部分商业企业的调查发现,在提货打欠条货物所有权已转移未收取销售额的情况下,采取不收款不开票也不作收入的方法推迟税款的实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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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防止企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作文章——偷、逃、拖欠税款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增值税 拖欠税 商业企业 平顶山市 零申报和负申报 收款方式 合同约定 销售结算方式
年,卷(期) 199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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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德富 3 0 0.0 0.0
2 杨启慧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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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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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增值税
拖欠税
商业企业
平顶山市
零申报和负申报
收款方式
合同约定
销售结算方式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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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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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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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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