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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三、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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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规通报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 民族贸易企业 小型商业企业 税则号列 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所得 有价证券 民贸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年,卷(期) 199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64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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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民族贸易企业
小型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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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所得
有价证券
民贸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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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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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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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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