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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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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医疗卫生津贴 保健津贴 农业事业单位 畜牧兽医 有毒有害 科研工作 环境有毒物质 标本制作 化学药品 人事部
年,卷(期) 199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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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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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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