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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在如何理解这一加重结果的犯罪,如何诠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刑法理论本身也有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运输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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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
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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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
具体认定
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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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主观方面
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
交通肇事
量刑
提高刑期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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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 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 被害人 故意杀人罪 司法实践 逃逸行为 交通事故 加重结果
年,卷(期) 1998,(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7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5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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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吴学斌 中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3 0 0.0 0.0
2 王声 中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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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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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
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
被害人
故意杀人罪
司法实践
逃逸行为
交通事故
加重结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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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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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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