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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逐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年末再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如某矿山采选厂,1998年主要从事矿石的采选,兼营凿岩、爆破、运输等非增值税项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全年进项税额在二者之间也区分不清,属典型的兼营企业。应对进项税额在应税与非应税项目间分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首先,应逐月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1)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非应税项目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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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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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计算兼营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 应交增值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全年收入额 纳税人 营业额 行调整 账务调整 销项税额
年,卷(期) 1999,(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1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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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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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
应交增值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全年收入额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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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
账务调整
销项税额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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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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