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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改变目前一些企业存在的“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现象,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现对欠税严格加收滞纳金的问题重申如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对欠缴税款的企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除扫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应移送司法机关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处理,即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关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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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重申欠缴税款一律加收滞纳金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期刊 安徽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滞纳金 欠缴 税款 《税收征管法》 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 隐匿财产 人的责任 税务机关 欠税
年,卷(期) ahsw,(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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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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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欠缴
税款
《税收征管法》
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
隐匿财产
人的责任
税务机关
欠税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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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税务
月刊
1005-6181
34-1131/F
大16开
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1号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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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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