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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笔者认为,正确地认识和行使这三种抗辩权,对于合法、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确认违约行为,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试图借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三种辩抗权作一探讨,并就教于同行和前辈c一、三种抗辩权的含义(-)同时履行抗辩权c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前,所具有的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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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 履行债务 履行义务 行顺序
年,卷(期) 1999,(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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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作斌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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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
履行债务
履行义务
行顺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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