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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短期税收优惠政策1,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继续享受由国税机关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到1999年底。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包括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在当月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后,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人退还书”,将已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企业先按规定纳税,在全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减免税比例掌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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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问题(续)
来源期刊 安徽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税机关 校办企业 增值税 先征后退 税收政策 税的减免 国有森工企业 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销售
年,卷(期) ahsw_1999,(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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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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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税机关
校办企业
增值税
先征后退
税收政策
税的减免
国有森工企业
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销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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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税务
月刊
1005-6181
34-1131/F
大16开
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1号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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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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