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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白酒行业的流转税征收由原来单一的产品税,改变为“增值税”及“消费税”两个税种,增值税一律按售价的17%计算销项税,而消费税则沿袭以前产品税的分类计征办法,设置了两个税率,既粮食白酒按售价的25%计征,薯类白酒按售价的15%计征。这种差别税率计征办法在税改初期,对保证税率、税负有平稳性及延续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需要。一、差别税率存在的问题1、造成不公平竞争。近两年来,白酒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竞争达到了白热化,酒类市场品种繁多,鱼龙混杂,不但消费者难辨真伪,就连酒类专家也为之兴叹。不少厂家靠巨额的广告投入以求广告效应,一时达到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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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
消费税
奢侈品
国内企业
科学研究所
社会公平
扩大内需
国内产品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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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白酒消费税的一些看法
来源期刊 安徽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白酒消费 白酒行业 差别税率 粮食酒 酒类市场 食用酒精 税制改革 薯类 统一税率 增值税
年,卷(期) ahsw_1999,(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1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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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白酒消费
白酒行业
差别税率
粮食酒
酒类市场
食用酒精
税制改革
薯类
统一税率
增值税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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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税务
月刊
1005-6181
34-1131/F
大16开
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1号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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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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