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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其中“非应税项目”所指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此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存在不全面的问题。比如说,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工种较全,技术水平较高,普遍存在着自制设备的情况,在设备建造过程中,企业一般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1.领用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工人施工发生工时费时: 惜:在建工程 贷:基本生产 3.移送使用时: &: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关于上述情况税金的计算,是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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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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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视同销售”问题浅析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视同销售 问题浅析 非应税项目 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应税劳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 销项税额 自制设备
年,卷(期) 2000,(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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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问题浅析
非应税项目
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应税劳务
国有大中型企业
销项税额
自制设备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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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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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总被引数(次)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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