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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企业和有关税务报刊上了解到,企业财会及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抵债,接受单位又销售,双方企业在如何计税上有异议。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征免货物品种上,有的人认为除税法规定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税外,其他自己使用过的货物,双方企业一律免税;大多数人认为免税的关键是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未使用的货物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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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抵帐、销售固定资产(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 货物 缴纳 增值税 免税 固定资产 销售 动产 异议 税法
年,卷(期) 200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5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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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
货物
缴纳
增值税
免税
固定资产
销售
动产
异议
税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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