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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班轮运输下,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同是,单又是最主要的交货赁证,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运费项目中,都要注明“运费已付”(CFR,CIF条件),或者“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FOB条件0,二者必居其一,除另有约定外,运费金额一般可以不列明,上述两种表示运费术语,其含义不仅标明运输合同中有关运费支付的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且,更重要的实质法律意义上差异极大。“运费已付”含义是运费付费议务主体是托运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费到付”其付费主体却应为收货入-交易合同的买方或正本提单合法治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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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正确理解班轮提单中“运费到付”的法律效力
来源期刊 国际经贸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班轮提单 运费到付 法律效力
年,卷(期) gjjm,(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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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
班轮提单
运费到付
法律效力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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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国际经贸
双月刊
1005-0027
21-1304/F
大连市中山广场2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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