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个误区是关于社会主义税收性质的宣传.
"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句话是在税收教科书和税收宣传中关于税收性质的一个最普遍的解释,不一定家喻户晓,但直接纳税人应该是尽人皆知.从理论上看,这个解释没错,但在具体的宣传中不应停留于此,而应该进一步加以补充说明: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能等同于市场上的等价交换,它的返还是宏观意义上的返还,即征收的税款将全部用于为全社会的每一个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国家安全、司法、义务教育、环保、救灾抚恤等等.倘若不加以上补充,就有可能导致纳税人产生一些误解,笔者曾听说,有的农民听了这个宣传后,就说既然如此,我们村的路要修,学校要盖,不如就把要缴的农业税留下来修路、盖学校好了,如果用不了,我们一定把剩余的钱一分不少的缴给国家.还有的纳税人当身边发生一些不如意的事时,就会对征税产生抵触情绪:你说我们缴的税都用到我们身上了,我怎么看不见,你们是不是在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