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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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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 执业律师 高等院校 执业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 律师协会 行政部门
年,卷(期) 200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0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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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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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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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双月刊
1001-067X
11-2608/D
16开
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98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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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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