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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因受害人身份的特殊性,不宜由军人自行取证,主要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军人不宜自行取证,破坏军婚案本身证据收集的困难性决定不宜由军人自行取证,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易使所收集的证据无效,甚至导致军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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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破坏军婚案件不宜由军人自行取证
来源期刊 武警工程学院学报 学科
关键词 破坏军婚案 取证 军人不宜
年,卷(期) 2002,(5) 所属期刊栏目 探索与争鸣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8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闫春梅 2 0 0.0 0.0
2 于春永 1 0 0.0 0.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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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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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破坏军婚案
取证
军人不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武警工程大学学报
双月刊
2095-3984
61-1486/Z
大16开
西安市三桥镇武警路1号
52-183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429
总下载数(次)
15
总被引数(次)
2083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