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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笔者认为此规定并不妥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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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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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同一动产上两个以上未登记的抵押权应如何受偿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动产 同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 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人 债权人 当事人 理由
年,卷(期) 200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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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同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
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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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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