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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服务方: 教育与教学研究       
摘要:
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具有密切联系.我国法律关于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我国法律应当引入权利标识方法以补充登记方法的不足,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并赋予动产抵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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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动产抵押公示的效力
来源期刊 教育与教学研究 学科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方法 公示效力
年,卷(期) 200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生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5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F971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4-6120.2005.04.018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李杰 郑州大学法学院 210 1092 15.0 21.0
2 李军 郑州大学法学院 63 192 8.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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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动产抵押
公示方法
公示效力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教育与教学研究
月刊
1674-6120
51-1720/G4
大16开
1987-01-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905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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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被引数(次)
3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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