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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5日刊登了陈金波、宋军英两同志撰写的《公证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文章。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相对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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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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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
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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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证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证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范围 受案范围 受理 理由 行为 金波 观点 院报
年,卷(期) xzyfz_200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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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证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范围
受案范围
受理
理由
行为
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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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报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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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行政与法制
月刊
1005-5924
32-1401/D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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