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颁布、实施,旨在"简化整理,深化检索".但就后者而言,它是有条件的,决非一按《规则》整理,检索就可深化.对此,一些同行有所忽略.有人甚至在档案杂志上发文断言:"按照《规则》,取消案卷,实行文件级整理,检索难的问题从此一去不复返了."一部分局馆,为"深化检索"计,也无视条件因素,或计划在"十五"前某年全面推行《规则》,实现"以件当家";或拟将馆藏档案的文件目录,照《规则》所定格式,输入计算机.笔者以为,以上言行有欠周全.因为"改卷为件"与"深化检索",其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实行文件级整理"才可能收到"深化检索"之效.忽视条件,一轰而改,检索非但不能深化,且还有可能"难化".二者之间,条件居于重要地位,忽视不得,本文所说的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