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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受权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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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擅自变更区域界线将受惩处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区域界线 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 民政部 市人民政府 管理条例 自治区 批准文件 稳定性 国务院
年,卷(期) xjrd_2002,(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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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区域界线
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
民政部
市人民政府
管理条例
自治区
批准文件
稳定性
国务院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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