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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直以来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7条),但是,当事人在6个月之久的时间内又都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使得仲裁裁决作出后在6个月之内其效力仍处在不确定状态。也有的认为,仲裁法第59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与民诉法上诉期限相比,明显过长,建议缩短为15日,以使之与当事人上诉时限(民诉法第147条)的规定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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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仲裁的及时性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仲裁裁决 仲裁法 当事人 撤销 裁决书 上诉期限 一裁终局制 申请 规定 实行
年,卷(期) 2002,(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7-19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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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仲裁裁决
仲裁法
当事人
撤销
裁决书
上诉期限
一裁终局制
申请
规定
实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行政与法制
月刊
1005-5924
32-1401/D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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