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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所谓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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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解除合同应走合法程序
来源期刊 上海劳动保障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解除合同 订立 非因工负伤 事由 企业 合法程序 法定
年,卷(期) 2002,(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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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解除合同
订立
非因工负伤
事由
企业
合法程序
法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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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上海劳动保障
半月刊
1007-5127
31-1808/D
上海市安远路45号3号楼313室
出版文献量(篇)
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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