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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可逐步把单独的农业税归并到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完善流转税制.也就是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农户生产环节中一律免税,农产品不上市就不征任何税,而将税收负担转移到农产品消费者身上.一是在税制的具体设计上,可以考虑在批发和零售环节税率从低课征;在中低档次的餐饮业、饭店业、饲养业和食品业,可按高中低分为3档;对星级以上的高档饭店、餐饮业,可参照星级分为5个档次以高税率累进课征.二是对农业投入物实行免税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三是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允许运用的农业支持总量,对农产品出口采用全额退税办法以提高外向型农业的竞争力.此外,考虑到目前少部分高税率农业特产品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考虑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这些产品的流转额进行第二次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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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农业税应从对生产环节征税向对消费环节征税过渡
来源期刊 四川财政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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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3,(10) 所属期刊栏目 快语直书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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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政
月刊
1007-2047
51-1426/F
16开
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37号
198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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