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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撤销权制度被税法移用后,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务问题。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规定甚少,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和确定当事人,但在实现撤销权的效力上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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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程序的探讨
来源期刊 税务与经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撤销权 举证责任 当事人 撤销权诉讼 撤销权效力
年,卷(期) 2003,(5) 所属期刊栏目 税务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53
页数 5页 分类号 F810.423
字数 8762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4-9339.2003.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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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桂英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 21 165 7.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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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撤销权
举证责任
当事人
撤销权诉讼
撤销权效力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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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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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与经济
双月刊
1004-9339
22-1210/F
大16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长春税务学院
12-58
1979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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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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