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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自1997年修改之后,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就备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的关注,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议案屡次被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人认为刑法第306条属于职业歧视,导致职业报复现象的发生和法律的重置,使律师不愿代理刑事案件,造成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影响律师权益的保障.笔者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提出如何正确对待和完善该条法律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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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防患于未然"的警醒与探讨--兼论我国刑法第306条的存与废
来源期刊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法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辨析 取消
年,卷(期) 2003,(4)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10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4.399
字数 7085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4-828X.2003.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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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郭秀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9 24 2.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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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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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法学
季刊
1674-828X
12-1416/D
大16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5号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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